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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原则

发布时间:2012-04-26

一、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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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性物质的物理特征
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质的爆炸上、下限的极限值、引燃湿度、闪点、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
1)爆炸下限值是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正常情况下混合物的浓度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值时,划分1区。对于存在时间较长以及频繁出现者,则可划为0区。对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与空气混合时,仍具有爆炸性质,因此,这种场合也划为0区。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浓度者划为2区。
2)同一场所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须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叠加效应直接影响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的扩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也增加了危险性,这种场合必须按 低的爆炸下限值确定。
叠加效应是指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险性更高的混合物。这种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们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例如甲烷和煤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产生的叠加效应。
3)闪点、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响场所的划分。引燃温度
是确定场所引燃温度级别的依据。同时也必须考虑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 高温度进行综合划分。

2、释放源的状态
1)查清在正常情况下释放源可能出现的具体部位,以及可能产生的释放量、释放速度、释放方向、释放时间、释放规律和频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间可能分布的范围。
2)根据释放源所在区域的环境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综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现的频度、出现时间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及其范围。

3、比重对爆炸性物质的影响
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对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很大差异。比空气轻的物质,具有扩散性,比空气重的物质,具有沉积性。

4、通风的状态
对于粉尘和纤维沉积的场所,如果存在悬浮可能时,应视为释放源。
1)确定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和范围时,通风的好坏对爆炸危险物质的扩散和排出是个重要因素。对于通风良好的爆炸危险场所,原则上可降低一级,并可大大缩小其影响范围。对于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场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险性,粉尘(纤维)应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场所的安全区域或收集在袋内等容器中,否则应考虑到是否有重新卷扬起来的危险。
2)露天或开敞式建筑物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
3)半敞开式建筑物能充分进行自然通风的场所,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
4)屋顶设有天窗的厂房内,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在0.7以下者,可视为通风良好场所。
5)厂房内具有机械通风条件者,整个厂房内能充分通风换气时,可视为通风良好场所。

5、设备、装置的结构和配置情况
1)容器结构强度若能具备爆炸性物质要求的安全性能并且也无打开的条件,可不视为释放源。
2)不装阀门、接头、仪表等的管道设备,可不视为释放源。
3)在2区内,如有洼坑、沟槽等易存积爆炸性物质的部位,应视为1区。
4)装有自动控制的检测仪器,当场所内任意地点的混合物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25%时,能可靠地发出报警并同时联动有效通风的场所,可降低一级。

6、从装置和设备遭受破坏的难易,误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来考虑不正常情况。
1)由于装置和设置的陈旧或强度降低,视其有无摩擦、碰撞、振动、腐蚀性物质以及内外力等情况来分析,有可能成为破坏条件者,即认为有被破坏的可能。
2)在操作系统上不具备防止误操作的控制机械者应视为有误操作的可能。